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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关于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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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民政、人力社保、卫计、财政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民社救发〔2015〕403号)文件要求,对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的家庭明确了具体认定条件及救助标准,对罹患重大疾病以外病种的医疗费用支出较多家庭,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按费用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按费用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具有房山区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以外的病种,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并符合“灾难性卫生支出”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二、合规医疗费用界定范围

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经过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以外的合规部分,不包括自费药部分、商业保险、捐赠、慈善等资金。

三、认定条件

申请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1.收支水平认定条件。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用于医疗支出的合规费用大于家庭年总收入的40%时,即符合“灾难性卫生支出家庭”条件。

2.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其他财产情形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相关规定。

3.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京民社救发〔2014〕182号)相关规定。

四、救助标准

申请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上一自然年度内,因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以外的病种,医疗费用支出较多,且符合“灾难性卫生支出”条件的,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对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万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五、本《通知》自即日起正式实施。原有医疗救助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