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栏目» 通知公告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6-14
打印本页 【字号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社会非法办学行为却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在广大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驱动下,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各种补习机构、托幼机构、技能培训机构、文化咨询机构等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城镇地区,这种情况尤为严重,临街的、小区深处的、胡同里的、挂着牌子的、没有牌子的……各种规模的非法违规培训机构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校外培训机构的不规范乃至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既损害了广大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民办教育环境,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势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特别是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了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根据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人保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北京市《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我区制定了《房山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5月25日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将采取联合行动,全面进行摸底排查,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严格审核分析,逐一进行整改落实,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优化全区社会培训环境。

  所有培训机构要依法于2018年6月30日前到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做好信息登记与备案。与此同时,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必须打消侥幸心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觉规范自身办学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社会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立即停止办学;取得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要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特此公告。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